2010到2014年間,哈爾濱市呼蘭區公安分局民警于冬,以參與經營或修路為由,多次向哈爾濱企業老板祝海智借款數千萬元,但一直不予歸還,至今欠款總額已達3900余萬元。祝海智多次催要無果, 而在此后漫長的要債途中,于冬更是玩起了消失。
為了要回借款,祝海智一年多來一直向哈爾濱市公安機關交涉,要求對于冬以涉嫌詐騙罪立案。蹊蹺的是,公安機關經調查后,卻一直在立案與不立案間游移。
祝海智說“我多次要求公安機關給予答復,立案應給立案通知,不立案應給不予立案的理由,但此案拖延了一年多,公安機關一直不給說法。”。
根據祝海智提供的大量借款欠條顯示,這些以“借據”形式出現的字條上,均有起始時間及“于冬”的簽名和手印,有的還有擔保人。
祝海智稱,于冬曾以多塊土地及房屋作價抵頂欠款,雙方并簽訂了買賣協議。但后經調查,于冬所轉讓的土地和房屋并非其名下財產或不存在。后經祝先生及公安機關調查,于某移交的房產證系偽造。
作為一名在職公安民警,不斷向企業老板“借款”,其額度達3900萬元之巨,隨后一直玩消失,這是一種什么行為?
1月17日,多位法律界的學者給出了多個選項:詐騙、受賄、索賄、民事糾紛……不過,對于受害者而言,無法要回借款,企業將面臨破產的危機。
針對遲遲不予立案問題,去年12月底,著名法律人士、吳英案代理人藺文財曾前往哈爾濱市公安局刑偵三處詢問,承辦該案的警官馮景連表示,此案目前已經上報給領導,但未決定立案與否,會盡快給予答復。不過截至發稿前,他一直未收到任何回應。
對此,全國著名刑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洪道德、中國政法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所長王順安教授均表示,如果于冬確實存在偽造房產證且完成了房屋買賣、土地轉交易,則涉嫌詐騙。即故意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中央財經大學李邦友教授則指出,作為公安干警,于冬從受害人處借走巨款而長期不予歸還,或構成受賄。即國家公務人員以借為名行受賄之實,他建議受害人依紀委渠道尋求解救之道。
而全國知名民商法學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韓波則指出,這是一起因民事借貸引發的刑民交叉案件,可以區別不同的事實,分別采取民事起訴和刑事控告的方式進行維權。
同時,洪道德教授還指出,公安部明確規定,嚴禁公安機關和公安干警在企業投資入股;嚴禁公安干警從事第二職業,不準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從事各種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活動,也不能為其家屬子女、親友提供經商方便,以權謀私。如果于冬違反相關規定,受害人可以據此舉報。
而根據《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公通字2015年第32號)要求,公安機關在接報案件后,應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而在時限方面,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洪道德教授指出,依據上述規定,受害人報案后,公安機關最長應在30天內完成立案審查,給受害人立案與否的答復。否則,受害人可以循立案監督程序進行反映或控告。
記者試圖聯系于冬,但其手機一直未能接通。
呼蘭區公安分局黨委委員、監察室主任呂國東19日對記者證實,舉報人確實曾就此事到該局反映,他也協調雙方進行溝通。后受害人一方以涉嫌詐騙要求追究于的責任,而按照規定,該局沒有受理權限,應由上一級公安機關處理,目前哈爾濱市公安局相關部門在處理,具體情況他不掌握。
關于于冬涉嫌違規參與經營活動的問題,呂國東稱,曾對此項舉報做過調查,現在也不能認定。至于于冬因此事受到內部處理、工作崗位被調整等問題,呂國東以電話不能核實記者身份,可以當面接待為由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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