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單位行賄的記錄,在多地被取消投標資格或禁止參與,
而在順昌縣——中鐵十八局為何依然中標
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八局”)因有單位行賄的記錄,在多地被取消投標資格或禁止參與當地的招投標活動。但在南平市順昌縣,中鐵十八局卻在不斷的舉報聲中順利中標。記者就此事采訪當地行政主管部門。
今年9月,南平市順昌縣國省干線橫四線順昌關東至煥子坑段新建工程二期施工項目經招投標后,確定中標人為中鐵十八局。在該工程的施工招投標文件中,明確規定,“中標人若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將按規定取消中標人資格處理(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日期間,投標人單位和單位法定代表人無行賄犯罪記錄)。”
經查詢相關法律文書,2014年9月2日,江蘇東海縣法院判決中鐵十八局犯有單位行賄罪,按規定應取消其中標資格。雖然投訴人多次向各級各部門反映此問題,但均未有回應。在沒有對異議進行核查的情況下,該項目的業主單位就匆匆與中鐵十八局簽訂施工合同。
東??h人民法院提供了編號為(2014)連東初字第00429號刑事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東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東海西互通及464省道工程LJ4標項目經理部在東??h西互通及464省道招標中謀取不正當的競爭優勢,于2013年3月至5月,先后兩次從項目經理部支取經營費用,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時任東??h交通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張永祥行賄人民幣45萬元。”因此,東海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中鐵十八局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五十萬元。并且罰金五十萬元由中鐵十八局單位交納。被告人彭沖(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華東區域指揮部工程部副部長)犯單位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按照這份判決書,中鐵十八局被判單位行賄罪是不爭的事實。那為何會在順昌通過資格審查順利中標呢?
由于犯罪記錄的查詢工作是由工程所在地的檢察院負責。10月28日,記者采訪了順昌縣檢察院。該院輸出了一份查詢記錄給記者,記者發現,【2014】連東刑初字第00429號判決書中的被告單位“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東海西互通及464省道工程LJ4標項目經理部”在這份查詢記錄中,已經被替換成了“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東海西互通及464省道工程LJ4標項目經理部”。該院負責人表示,應該是在案發地法院或檢察院錄入信息時發生的問題。其時,順昌縣檢察院尚未收到此事的投訴,而且順昌縣檢察院也沒有權限去江蘇核實印證此事。如果收到投訴,那么順昌縣檢察院會將相關材料報送給上一級檢察機關,由上一級檢察機關去協調核實印證。
判決書中被告單位是“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東海西互通及464省道工程LJ4標項目經理部”,為何在檢察院查詢系統中,被告單位卻變成了“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東海西互通及464省道工程LJ4標項目經理部”?知情人士透露,“判決書中組織機構代碼10474154—0不是中鐵十八局的,而是誤用其子公司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替代。東海人民法院發現該錯誤后給中鐵十八局發過更正書,要求中鐵十八局提交集團公司的組織機構代碼。但是,中鐵十八局向法院訴苦稱:判決書若出現集團公司組織機構代碼,中鐵十八局將進入黑名單,一個犯罪公司如何參與市場招投標?損失將會是數以百億計的。法院考慮一個組織機構代碼給中鐵十八局帶來的損失確實慘重,默認了他們的協商。”這也是順昌檢察院查詢單位行賄犯罪記錄得到的結果是中鐵十八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而不是中鐵十八局的根源所在。
記者發現,十八局由于犯有單位行賄罪,在多地被取消中標資格或禁止參與當地的招投標活動。今年6月,福州洪山橋至洪塘大橋拓寬改建工程(洪山橋至三環路段)施工中標候選人公示中就明確載明,“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存在單位行賄記錄,招標人按照規定取消其中標候選人資格”。2014年9月,《法治新報》(現《寧夏法治報》)載明,“經過認真核查,取消了因存在行賄犯罪記錄的投標單位——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的投標資格,并作出了在今后一段時間內取消該公司在本轄區內投標活動的決定”。2013年7月,山東省榮成至文登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結果公示中載明,“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有不良行為記錄”。全國多地的招投標都確認了中鐵十八局的“戴罪之身”,那順昌為何對此情況視而不見呢?
10月28日,記者欲就此事采訪順昌縣交通局局長,但辦公室內無人。11月9日,記者聯系了順昌縣分管此事的副縣長陳良發,在得知記者的采訪意圖后,他回復記者“具體情況請與縣檢察院聯系。”10月28日,順昌縣交通局一位謝姓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對十八局犯有行賄罪的質疑投訴已經收到,目前正在著手答復。根據十八局所在地天津市檢察機關出具的文件以及工程所在地順昌縣檢察院查詢的記錄顯示,十八局均無犯罪記錄。“如果經過檢察系統核查,確認十八局犯有單位行賄罪,那么順昌這個項目應怎么辦?是不是應該按照規定取消中標資格?”面對記者的疑問,謝姓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就算弄錯了,也是江蘇東海方面的錯誤,我們也只能‘將錯就錯’。”
12月5日,記者聯系了東??h檢察院,詢問由該院提起公訴、由東海縣法院判決的【2014】連東刑初字第00429號判決書中的被告主體究竟是中鐵十八局還是十八局二公司。該院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需匯報領導后才能接受記者采訪。記者按約向該院辦公室傳真了采訪申請,但至截稿時,尚未得到東??h檢察院對于此事的答復。
投訴人表示,他已經將中鐵十八局在江蘇犯單位行賄罪一事向福建省各級檢察機關舉報:“我們將給檢察院提供全套的投訴材料,絕不讓弄虛作假的單位繼續肆意妄為。”此事進展如何,本報將繼續關注。來源:(福建法治報記者 海峽法治在線記者 朱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