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翁維權不成反被押,石景山法院“另類”執法的新聞報導以后,受害人于景云的公司還透露:“石景山法院敢于‘另類’執法與石景山檢察院不反瀆有關”。
早在2009年于景云的公司就根據石景山法院執行員趙偉制作的違法解封裁定書:“被執行人阮祥良拒不執行判決指定的給付義務,根據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定對查封的阮祥良兩套樓房予以解封”的內容以及在隱瞞于景云公司的情況下,在解封后的第二天阮祥良將兩套樓房轉移給其大兒子和二兒媳的事實,要求北京市一中院確認石景山法院在執行(2007)石執字第702號案件中存在違法行為,繼而要求國家賠償三十多萬元。
然而,市一中院故意枉法裁判,不予支持。為了證實石景山法院確實存在違法行為,于景云的公司將趙偉的違法行為告到石景山檢察院反瀆局。檢察官丁志鵬和王永強很快查清事實并通知于景云的公司說:“趙偉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和執行判決濫用職權罪,下一步就看法院怎么判了。并說趙偉被我們審哭了,有同步的錄音錄像在案佐證”。《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是執行判決失職罪”。“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活動中,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是執行判決濫用職權罪”。
為了掩蓋石景山法院的違法執行行為,副院長董桂賓借助當時還兼管石景山區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身份到石景山區檢察院找主管反瀆局的副檢察長程國相干預丁志鵬的工作,結果把趙偉的案子給撤銷了。就是因為檢察院不反瀆了,給了石景山法院敢于大膽的“另類”執法的機會。
程國相把趙偉的案子給撤銷后消聲滅跡了。經云瑞蓮祥公司反復告狀催要,程國相于2010年底才給了云瑞蓮祥公司一個落款為2009年11月16日的不立案通知書。云瑞蓮祥公司要求復議,結果出現了2011年1月7日的不立案復議決定書。從不立案通知書和不立案復議決定書的落款日期可以看出程國相確實干預丁志鵬依法辦案了,否則不立案通知書和不立案復議決定書的落款日期不會相差一年多,存檔的文書會說話。
900字左右,另附證據。這個事實證明石景山區法院在執行于景云的公司案件中確實存在違法犯罪行為,同時揭露出兩個市管干部勾結在一起,就可以造成一個地區無法無天。
本文來源:中國新農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