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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決后多久可以拿到判決生效書
法院判決后可以拿到判決生效書的期限,根據判決方式的不同情況,大致分為兩種,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二、判決書一定要本人去拿嗎
判決不一定要當事人簽收,但一定要送達給當事人。找法網提醒您,送達的方式一般為通知當事人到法院領取,也可以郵寄到當事人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上所寫的地址或其戶籍地,如果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如果無法采取留置送達的,可采取公告送達,即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或者報紙上刊登公告,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果送達的是一審判決書,自送達之日起15日為上訴期,經過15日沒有當事人上訴的,判決就生效,如果有任意一方當事人上訴,判決就不生效。如果送達的是二審判決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三、判決書生效后多長時間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一審判決以后,從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為上訴期,未上訴的,十五日過后就生效。
根據判決書會說明被告的給付時間的,一般表述為:判決生效之日起或判決生效之日之內支付多少錢。
判決書說明給付日期,判決生效。屆時被告不履行支付義務的,即憑判決書;強制執行申請書到該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有效期限為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
二審判決略有不同,從二審判決時即為生效之日。憑一審和二審判決書,以及強制執行申請書到一審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有效期限為二審判決之日起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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