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從別人手中購買來包含24瓶茅臺酒的提貨單,卻一直被發售公司拖延交付,王某無奈之下將對方訴至法院。沒想到,對方卻提出“茅臺提貨單”不能買賣流通,真實性無法確認等理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日前,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茅臺提貨單”的轉讓合法有效,判決被告公司限期交付,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該判決。
購買24瓶茅臺“提貨單”,發售公司一直拖延交付
2021年6月,王某花6萬元從別人手中購買了4張某公司發售的“茅臺提貨單”。提貨單列明:“憑此件領取53度飛天茅臺陸瓶”,且蓋有該公司印章。購買提貨單的第二天,王某便來到該公司,要求兌付24瓶飛天茅臺酒,店員表示茅臺酒正在備貨中。誰料,之后店員一直以“正在備貨”為由,拖延交付茅臺酒,經王某多次催促仍未交付。王某無奈之下,起訴至秦淮法院,要求該公司向其交付53度飛天茅臺酒24瓶,并就延遲交付支付違約金。面對王某的訴訟請求,被告公司辯稱,“茅臺提貨單”并不屬于有價證券,所以不能在市場上買賣和流通,王某從他人處低價購得提貨單的行為無效。該公司還稱案涉“茅臺提貨單”真實性存疑,要求法院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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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介紹,該案中有兩個關鍵問題,第一個是被告公司發行的“茅臺提貨單”經轉讓后是否仍然有效?對于這一問題被告公司認為,“茅臺提貨單”并不屬于有價證券,所以不能在市場上買賣和流通。王某并非從其公司直接獲取“茅臺提貨單”,案涉提貨單來源非法,故王某不能憑“茅臺提貨單”從其公司提取茅臺。
對此,法院認為,被告公司發售的“茅臺提貨單”本質上是一種以約定商品進行償付的債權憑證,第三人通過買賣方式,將其持有的對被告公司的債權轉讓給了王某。債權憑證的轉移意味著債權人請求權的變更,并無法律規定此類債權憑證不得轉讓,故被告公司稱王某購得提貨單的行為違法不具有法律依據,應認定“茅臺提貨單”的轉讓行為合法有效。
法院:被告公司懷疑是偽造,應承擔證明責任
第二個問題則是,被告公司能否以“茅臺提貨單”真實性存疑,從而拒絕向王某交付茅臺酒?被告公司認為,即便提貨單的轉讓行為有效,但在其真實性無法確認的前提下,王某無權請求被告公司交付茅臺酒。事情似乎陷入僵局。畢竟,“茅臺提貨單”是被告公司發行的,上面加蓋的也是被告公司公章,王某作為持有者,似乎無法證明該提貨單就是真的。法官表示,要破解這一僵局,就要先厘清證明責任分配的問題。
法院認為,王某已向法庭出示其購得的“茅臺提貨單”且上面加蓋了被告公司的印章,那么可以認定王某已就法律關系的存在承擔了舉證證明責任。此時,被告公司認為“茅臺提貨單”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則應當就其系偽造承擔證明責任,但被告并未就此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法院根據現有的證據外觀,對該提貨單的真實性應予以認定。
據此,秦淮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王某交付24瓶53度飛天茅臺酒,同時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之后,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法官提醒,在提貨券的使用過程中,需注意其上標注的產品質量、數量、價款、履行期限等說明。如準備購買大額提貨券,則應提前與兌現商戶溝通確認,避免后續產生糾紛。
策劃:陳迪晨
文案:任國勇張冰晶
攝像:盧婧趙晨賈浩杰(實習)
剪輯:賈浩杰(實習)
設計:肖甜
校對: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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